濉溪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

来源:濉溪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7-05-22 07:57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淮北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机关工勤人员、离退休党员干部以及城乡基层组织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领域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 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由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交至县纪委。

第五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第六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一般不得参加近亲属以外的婚丧喜庆活动或赠送礼金、礼品,以及应邀担任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

第七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得超过15150人。

第八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一)科级干部向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由县纪委备案监督;科级以下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监督;村(居)两委人员向所在镇(园区)纪(工)委报告,由镇(园区)纪(工)委备案监督;非公经济、社会组织及驻濉企业党员向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报告,由所在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备案监督。

(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庆喜庆事宜应当于操办事宜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于15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备案。

(三)报告备案时填写《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庆喜庆事宜报告表》(附件1《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附件2)。

(四)书面报告或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从简除近亲属外,一般不安排宴请。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   

第十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高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严格遵守本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淮北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各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完善操作细则,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备案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镇(园区)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等,对本地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具体规范。村(居)党员及干部在认真执行本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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